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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撤点并校需听证会 民意强烈可复校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2013-01-2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2〕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尊重农村教育发展和学校建设的基本规律,适应城镇化、信息化快速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稳妥、慎重、规范调整,切实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科学制定规划

  (二)规划制定与报批。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美好乡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结合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于2013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各市汇总后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审批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

  (三)保障学生就近上学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农村学校及教学点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各市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负责统筹审核。

相关链接:国务院发布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意见
相关链接:教育部就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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