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教人[2003]13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3]47号)精神,现就2003年度我省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岗位的设置和管理,稳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
为加快中专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各中专学校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稳步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47号、[20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订评聘分开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通知》(教人[2001]20号)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明确拟聘岗位。实行评聘分开的学校,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学校,须在各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评审的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中专学校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否则不得申报。
(二)关于学历和资历问题
1、对不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学历破格)申报中专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应满15年及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及以上,同时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高评会组织面试答辩;破格申报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负责评审的中专中评会组织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2、对先取得中专系列讲师职务,后取得规定学历(指所学专业与申报任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师,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高级讲师职务。如所学专业与申报任职专业不同或不相近,须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方可申报。
(三)关于管理体制调整后中专学校教师职务评审问题。在管理体制改革中,并入高校或升格为高校的原中专学校教师,不再参加中专系列教师职务评审。
(四)关于申报材料的审查问题。为严格申报评审条件,加强资格审查力度,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特别要注重对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各种奖励证书的鉴别,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准申报教师职务,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属下列事项之一的,一律不予申报。
1、无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中直驻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2、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填报的;
3、非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且不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
4、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
5、无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继续教育有效合格证或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的;
6、按规定属岗位变动需转岗而未转岗;或岗位未变动且非体制改革等原因不需要转岗而要求转岗的;
7、不属于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而按分流人员优惠政策申报的;
8、2003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
9、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没有全部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或破格人员年度考核没有一次及以上优秀等次的;
10、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三、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务必于10月底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工作。中专高级讲师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11月3日至11月7日。地点:省教育厅职改办(长江饭店东侧省教科所五楼)。联系电话:0551 2670936。
(二)11月31日以前各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省中专高评会暂定11月下旬召开,破格面试工作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教人[2002]014号文执行。
附件:2003年申报中专高级讲师(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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